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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車追逐前女友 判妨害自由
  • 自由時報 2008/10/20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尾隨跟車、超車、擋人去路,一樣有觸犯妨害自由罪嫌之虞。28歲男子吳金水不滿前女友分手沒把話說清楚,開車一路追逐、尾隨她搭乘的車輛,被法官認定妨害他人開車離去的權利,被依妨害自由罪論處。

    起訴資料顯示,吳某和傅姓女子交往一陣子後因故分手,吳某認為傅女沒把話說清楚,4月中某晚,傅女坐上妹妹開的車要出門,吳某竟開車一路尾隨、追逐,雙方從新竹縣竹北市福德街一帶,一直追到竹北自強南路。

    起訴書指出,期間有3次,吳某用車擋住傅女等人車子的去路。吳某也對法官坦承,只要傅女的座車開快,他就跟著開快,傅女的車子開慢,他也跟著開慢;甚至曾超過傅女的車子和她並駕齊驅,試圖搖下車窗要傅女和他講話。

    吳某對法官坦承,傅女姊妹既不下車,也不開窗,還趁他下車時,倒車迴轉後開走,他只好再上車追人。

    法官認影響他人開車權利

    新竹地院認為,傅女的妹妹有權開車搭載傅女離開,吳某卻一再以一路追逐、跟隨、超車擋在前方等迫使她停車,目的就是要逼傅女和他說話,其行徑已經影響到傅女妹妹的開車權利,所以依妨害自由罪論處他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