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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57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5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 §13
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 §15
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 §17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25
第六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30
第七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39
第八章 附則  §42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掌理事務) 
智慧財產法院依法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判事務。
第三條 (管轄範圍)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